2.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?
(一)财政补贴。对原市直改制企业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。暂定标准: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,财政补贴基数的6%;对其他年龄段人员,财政补贴基数的3%。
(二)医疗待遇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,住院、特殊门诊、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、特检特治等享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。
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“三个目录”且在自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,报销标准为:三级医院报销88%、二级医院报销90%、一级医院(非药品零差价医院)报销90%、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%;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,报销94%。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。
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,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住院报销待遇。
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,以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,逐月划拨个人账户。划拨比例为:45(含)岁以下人员2.7%;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.2%;退休人员3.4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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