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:根据财政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印发的财综[2004]51号文《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从2004年9月1日起,中国民航将实行新的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,机场将不再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,改为旅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。敬请旅客留意。
根据新的机场建设费征收办法,从2004年9月1日起,旅客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、国际和地区(香港、澳门)航班,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,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。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,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。机场建设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机场建设费以航段为计收基础。
与此同时,民航总局出台了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》。《细则》规定,旅客购买国内航线联程、地区航线(香港、澳门)与内地航线联程、国际国内航线联程航班不定期客票(OPEN)时,国内机场建设费统一按每人50元人民币缴纳。航空公司填开国内、地区(香港、澳门)、国际航线免费机票时,免票持有人也须缴纳机场建设费。乘坐国际和香港、澳门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缴纳机场建设费90元人民币;乘坐大蓬车、Donier328、ATR-72、CRJ-200、ERJ145、新舟60、冲8-400、运12等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旅客,每人缴纳机场建设费10元人民币。年龄在12周岁以下的旅客,免收机场建设费。旅客要求退票时,其所缴纳的机场建设费全额退还。